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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港口行业收费政策相关的规定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12-28 23:39:07】【打印】【关闭】
与港口行业收费政策相关的规定主要有《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修正)》、《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其主要内容如下:
 
(1)《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由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于 2000 年3月20 日颁布并于2000 年4 月20 日起生效。该收费办法对中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国内贸易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费用分类、计费方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各港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可在规定费率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2)《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由交通运输部于2005 年7 月12 日颁布并于2005年8 月1 日生效。规则适用于国内贸易集装箱及散货/件杂货装卸费、拖轮费、系/解缆费、靠泊费、开关舱口费、储存费及劳务费;规定内贸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堆存保管除外),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3)《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由交通运输部于1997 年4 月29 日颁布、于2001 年12 月24 日修订并于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该收费规则规定了中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适用于国际贸易的集装箱及散货/件杂货装卸费、拖轮费、系/解缆费、靠泊费、开关舱口费及劳务费;并规定外贸非集装箱货物装卸费、外贸国际标准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基本费率收取,非国际标准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
 
(4)《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
 
《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由交通运输部于1990 年6 月1 日颁布,于1990 年9 月1 日起施行,具体规定了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的收取标准。
 
(5)《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于 2011 年4 月25日颁布,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1 年10 月1 日起实施,其他港口建设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地址:http://www.zwzyzx.com/show-271-1012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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