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房地产综合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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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于1996年颁布、2001年修改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我国对房地产综合服务业的管理主要合并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管理体制下。
国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宏观管理方面涉及的职能部门主要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我国各级政府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管理的主要机构是各级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同时,各地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地方房产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下,自发自愿地成立房地产中介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并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关管理工作。
我国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分为市场准入制度和房地产中介行为的监管两部分。
(1)市场准入制度。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国家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2)房地产中介业务行为监管。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主要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因此对于商品房销售环节的监管主要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在销售过程中的营销推广活动还涉及商品房广告的投放,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同时,由于房地产销售具有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等外部控制环境的特性,对于房地产营销代理服务,其提供服务的真实性均可通过第三方部门或机构进行查证。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由于商品房销售的备案、网签、过户整个流程均需在有权部门进行登记,因此每套商品房销售的真实性均可通过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或其网站进行查询佐证,从而对房地产营销代理服务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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