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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一步完善财务信息追责机制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3-12-03 10:11:22】【打印】【关闭】
证监会为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又出重拳。

  5月30日,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发股票财务信披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了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尽的责任,以及应该重点做的工作。

  财务信息追责机制再完善

  《意见》中首先规定,发行人为IPO财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发行人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真实、公允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鉴证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确保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则应该保持独立性,各司其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同时《意见》还指出,将进一步完善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督促有关各方切实履行职责:“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其实《公司法》已经对新股发行时发行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这次发布的《意见》只是证监会顺应新股改革,做出了相关细化和强调。“即使是一些终止审核的IPO项目,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人财务造假,那么也可据此对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理。总体来说,《意见》的发布对净化发行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交易及收入确认是重点

  尽管证监会不断对拟上市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等问题加强监管,但是在巨大利益诱惑下,拟上市公司粉饰报表以求蒙混过关的例子仍时有发生。如《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前就调查发现,拟上市公司天能科技将数额巨大、且不能计入收入的经营活动确认为收入。

  针对当前IPO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还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的工作提出了相当细致的要求。如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应该特别关注发行人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指出事务所和保荐机构 “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而在检查收入确认时,则应该特别注意频繁发生经销商或加盟商开业及退出、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时的收入确认方法是否能正确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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