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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污染场地环境管理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09-06 14:09:56】【打印】【关闭】
台湾地区根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政治法”设立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由该法及一系列子法对其征收、使用等进行具体规定,并在台湾“环保署”下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自2001年11月开始运行,到2013年实际收入达92亿元新台币(1元人民币约合5元新台币)。从基金收入变化情况来看,最初每年收入保持在7亿元新台币左右,2011年扩大征收范围后,收入较以往有明显增加,2012年和2013年实收金额分别达到10亿元和9亿元新台币。基金支出方面,台湾地区在2008年以前主要进行污染调查评估工作,每年支出均不超过3亿元新台币。基金累计剩余也在2010年达到40亿元新台币,但随着修复工作的开展,基金支出随之迅速增加,并从2011年起出现基金年度核算入不敷出的情况,目前基金累计剩余34亿元新台币。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来源包括征收费用、基金自身利息和政府拨款三大类,具体包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污染行为人、潜在污染行为人或土地关系人缴费,土地开发行为人缴费;基金利息收入;政府拨款、环境污染罚金。其中整治费为最主要来源,2013年整治费、利息及其他收入分别占基金当年总收入的9643%、311%和0.46%。
 
整治费征收分级


整治费征收类别及所占比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采取垫付追偿模式,针对污染已经危害到当地居民健康、污染存在扩大风险、污染者难以迅速查明等情况,若一味要求污染者付费后再开展应急及修复工作,往往缓不济急甚至导致更严重的污染。为此,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规定,污染场地的调查评估、应急管制、修复等相关费用可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先行支付,后续再向污染责任主体进行求偿,承担修复责任或垫付费用的清偿责任的主体包括污染行为人、潜在污染行为人和污染土地相关人。此基金循环运行模式,并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每个污染场地都有人负责,受害人的赔偿和修复费用有人承担,并可促使土地关系人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关注、督促潜在污染行为人规范自身排放行为。

为达到预防优先及源头控制的目的,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将最高25%的整治费抵扣额度作为奖励措施,鼓励生产者投保环境损害责任险或等同效益保险,以及投资于直接有益土壤、地下水污染预防的设备或工程。环境责任险和预防措施建设费用的投入,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中发挥的作用将数倍于修复资金投入,通过激励措施正面引导生产者树立污染预防意识、主动采取污染预防措施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垫付费用求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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