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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污水处理改革方面的主要政策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12-12 10:53:08】【打印】【关闭】
1999 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提出要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2002 年9 月,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 号),提出要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
 
2004 年8 月,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 号),指出要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007 年7 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环保总局联合编制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一五”建设规划》(发改投资[2007]2006 号)指出,要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力争到2010 年度,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其中省会以上城市平均达到80%以上、地级市平均达到60%、县级市平均达到50%);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70%。
 
2012 年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4 号),提出:到2015 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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