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农药主要进口政策和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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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在农药管理方面的评估体系健全成熟。在欧洲,主管农药登记的机构是欧盟理事会及欧盟各成员国农药主管部门。目前,欧盟 27个成员国在农药登记上采取风险评估政策。所适用的法律是 1991年出台的 91/414/EEC 法令和Regulation1107/2009。出口到欧洲的农药产品以欧洲的进口商为登记主体。欧洲在农药产品登记制度上进行了区分,依原药和制剂分为两种。即原药在欧盟级别申请批准(AnnexII),而制剂在各成员国开展登记(AnnexIII)。对于一个Generic公司而言,其原药在欧盟级别进行了数据保护期后的相同产品评审,然后在各成员国分别进行制剂登记。
原药在登记时,需要提供活性成分定性、理化性质、更多信息(如使用)、分析方法、毒理和代谢实验、加工产品、食品和饲料中的残留、环境行为、生态毒性等相应信息或材料;制剂在登记时,需要提供产品认定、物理、化学性质、技术资料、其他进一步信息、分析方法、药效、毒理学研究、在植物或动物体内的代谢、分布及残留(活性物质数据)、环境行为、生态毒理学研究、生物农药有更新版数据要求等信息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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