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眼镜零售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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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4日,国务院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2004年8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
2014年3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新修订的《管理条例》,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新修订的《管理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根据新《管理办法》,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新《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中关于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的分类如下所示:
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新修订的《管理条例》和新《管理办法》,销售隐形眼镜及隐形护理液的零售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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