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积极推出可续期公司债试点国内首单即将完成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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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实体经济融资困境,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提供有效手段,证监会积极推出可续期公司债试点。3月8日,由证监会核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完成簿记,意味着国内首单交易所可续期公司债券即将完成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指赋予发行人以续期选择权,不规定债券到期期限的新型公司债券,介于传统债券和股票之间,且集两者优势于一身,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续期债券具有拓宽融资渠道、补充股东权益、降低资产负债率、票息税前抵扣、避免摊薄股本等优势。
本次完成簿记的浙交投可续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为3.6%,首期发行规模20亿元,期限为5+N,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交投作为浙江省最大的国有独资高速公路投资运营公司,在建项目众多,由于高速公路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等特性,债务负担较重,对资金尤其是中长期资金保持持续的旺盛需求,本次可续期公司债的发行,不仅为浙交投以较低成本解决了长期融资需求,还有效补充了公司资本金,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同时,也为基建类及大型国有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国企改革等方面提供了良好借鉴。
浙交投集团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发行交易所可续期公司债券,得益于近年来国家政策鼓励企业创新与监管创新,以促进市场发展,同时,企业自身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发行债券不仅仅是为了融资,而且通过公司在市场融资的便捷性,向市场展示公司形象与质量。此外,随着中国市场监管和投资者投资能力日趋健全,资本市场产品日趋丰富,融资工具也在不断创新,这与国际融资大趋势是一致的。
在国际市场上,永续债券已属成熟产品,主要发挥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补充、为大型企业提供长期融资的作用。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8月底,国际市场上共发行永续债券4300余只,存续近2400只。我国永续类债券始于2013年,品种包括发改委审批的可续期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永续中票及证券公司永续次级债,除证券公司发行的永续次级债外,发行人主要集中于大型企业集团。
此次推出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在条款设计、性质认定等方面基本上与国际、国内实践趋同,条款设定了发行人可赎回权、利息递延、利率跳升机制以及对分红、减资限制等条款,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可续期公司债券可计入权益。
相较于普通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在条款设臵方面所做的优化,为适应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具有积极影响。首先,可续期公司债赋予发行人到期选择权,有效延长债券期限,对部分企业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的特质相适应,缓解此类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其次,符合条件的可续期公司债兼具债、股双重属性,可以作为权益工具入账,并作为企业资本金的有效补充,明显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同时有助于丰富企业债券融资品种,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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