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金融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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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负责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监管当局市场准入的监管权力。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成立,将对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这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体系的开始。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地位和商业银行的市场主体地位。研究报告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强化和改革。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将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的职能中分离出来,进一步完善了分业监管体制。同年,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从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转变为按照经济区划设置。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行业研究这标志着我国的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分工合作的金融监管体系正式确立。为了促使监管的有效性与相互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机构于2003年6月达成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
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架构
在现行一行三会的分业金融监管体系下,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等职能,同时承担支付清算、国库、反洗钱、征信管理等金融服务职能。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分业金融监管对我国经济金融秩序稳定、金融监管专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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