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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监管框架的局限——协调困难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11-02 14:42:48】【打印】【关闭】
一行三会的监管理念、监管目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执行均存在差异,因此部门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尤为重要。我国已经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整。
 
早在2005年,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种小的非正式联席会议制度。如银监会在监管工行时,也可以会同保监会了解工行保险业务的风险情况。研究报告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讲话中提出“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2013年,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但其主旨仍是“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但现行的协调制度没有对各监管部门分工进行重新划分,也不能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政策和做出决策。在各部门存在着竞争和利益冲突(conflictofinterests)的前提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难以有效协调各部门的监管意见达成一致。
 
混业经营的发展给金融监管协调带来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分割的金融监管无法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根据现行监管机制,行业研究对混业金融集团的监管由主监管机构和辅监管机构共同监管。以平安集团为例,其主监管机构为保监会,而平安银行和平安信托要接受银监会监管,平安证券则接受证监会监管。但分业监管下各监管机构目标不同,信息不充分,无法有效地监管混业集团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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