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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银行主导,谨慎实施债转股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11-09 17:07:44】【打印】【关闭】
90年代初,波兰经历了一次严重的衰退,大型国有生产型企业面临着严重的债务危机并引发银行业危机。波兰国家银行的数据显示,1989年到1990年间国有银行的债务人中有问题的债务人增长了6倍。而1991年又比1990年增长了5倍,到1992年底63%的国有企业不能正常履行其还本付息责任,贷款总额的28%已成为坏账,占GDP的5.8%。其中LODZ、WARSAW、KATOWICE、KRAKOW等9家主要的国有商业银行(占波兰银行资产总规模的33%左右)由于持有的国有企业债务比重较高(截止1992年底,在波兰国有企业750的未偿债务中67%属于上述9家银行)资产恶化程度最高,不良贷款率最高达60%。在此背景下,政府强硬推出了企业和银行的财务重整计划。财务重整计划根据银行意向,授权银行主导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重整。
 
1、银行成立“不良资产处置部”
1992年,在波兰财政部的要求下,各家银行就在银行内部成立了“不良资产处置部”,该部门经理由政府从外部聘用并规定自动成为银行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之一。该部门主要负责储备人才、处理坏账、处置不良。同时,波兰政府还在财政部下设立银行与企业重组监督委员会监督重组计划的执行情况。
 
1993年波兰政府制定《企业与银行财务重组法》,其中包括制止不良贷款发生的短期政策,改进银行基本动力的长期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银行牵头处理自身的不良资产。其中一个独特手段就是《银行调解协议》,新法律赋予银行“准司法权利”,银行只要取得拥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总额的50%的债权人的同意,就有权代表所有债权人通过谈判促使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并由银行实施监督,从而简化了处理程序。无论是庭内还是庭外调节,债转股都作为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可供银行选择。但政府同时规定银行用债权转股权方式时债转股规模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25%,仅有两家银行被允许用到资本金的35%-50%,这一限额极大的限制了债转股的规模。结构如下图所示:

《企业与银行财务重组法》的三层处置框架

 
2、债转股目标企业多为国企,并且规模十分有限
波兰的不良资产处置对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50%的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的情况。研究报告原因在于大型国有企业在波兰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关闭这些企业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大型国企本身还有复兴的可能,所以无论从政府角度还是银行角度选择大型国企作为主要处置对象都是明智之举。
 
而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上拥有主动权,截至1994年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结果如下所示:

 
由上表可知,银行体系并没有大规模使用债转股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行业研究债转股处置的不良资产占主要银行总量的2%,占全部银行债务重组规模的0.9%。尽管单笔债权转股权的金额较大,但实际总量有限,银行只同意将800家加入重组计划的国有企业中的40家的债务转为股份,最终只有22在实施债务重组时包含了债转股,转成股权的债务占到转股企业全部债务的33%。
 
波兰没有大规模实施债换股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政府规定债转股规模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25%,仅有两家银行被允许用到资本金的35%-50%。2)税收政策不鼓励银行债转股,银行担心接管企业后会面临增加的社会和政治风险(企业员工直接向银行提出补偿要求;3)债转股需得到私有化部门的批准,而审批程序往往很长拖延债转股进程;4)银行缺乏承担额外责任而必需的训练有素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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