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制度改革,券商中介作用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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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IPO改革措施正式出炉。《意见》包括五大方向: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配售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
1.推进主要体现为提升信息披露的全面、及时和准确性
《意见》提出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时点,有利于市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判断公司的价值;另一方面,《意见》明确发行的审核以信息披露审核为中心,不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让市场进行自主选择和判断。同时,鼓励融资方式多元化,鼓励企业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一方面,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另一面,有利于提升证券行业新股发行的效率,增强市场的作用性。
2.增强相关主体的诚信义务,投资者权益维护得到加强
《意见》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和高管减持股票有所要求,有利于稳定二级市场价格的稳定性,根据要求,锁定期后,减持价格不能低于股票的发行价。更进一步看,《意见》对于稳定股价预案和相关主体的诚信承诺保证等要求,利于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维护投资者权益。
3.定价市场化程度提升--“自主协商”亮眼,限制高价预防“三高”出现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经历了定价、竞价和定价反复的过程,其中,竞价是至今为止最为市场化的一种定价方式,但是由于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投机性过强,因此,效果并不够理想,随之又被定价所替代。距离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定价制度为询价制(2004年至今),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确定了新股发行价格的询价方式。此次改革新股定价首次确定了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人自行协商确定的方式,取消对于定价中具体过程(询价、定价)的管制,市场化程度提升,但是在市场化的过程中,为更有效的促进合理的价格形成,政策提出了限制定高价--“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保证市场作用的平稳运行。同时,在信息披露的管制中,强化定价信息披露的详实性和透明性,保证市场信息的充分性,强化市场的监督作用。
4.改革新股配售方式--意在稳定市场长期价格
首先,引入了主承销商自主配售的机制,这对于“随机摇号”的老方式是一重大的改变,赋予主承销商权利,更取决于主承销商与投资者的合作关系,因为,自主配售涉及到企业与投资者双重的利益,这种方式长期利好新股定价的合理性,同时,尊重市场供需情况,让市场“说了算”。
网下配售优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证监会意在增加长期投资者的持股份额,以有效的稳定二级市场的股价,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增加网下配售的比例,从此前的最多50%调整为不低于60%(股本4亿元以下)和70%(股本4亿元以上),增强了新股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程度,同样利于稳定新股二级市场的价格。另一方面,兼顾考虑中小投资者的申购需求,调整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的回拨比例,在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强烈时,回拨比例最高可达到40%(较《征求意见稿》调整范围更宽: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由15%调整至20%;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由30%调整至40%),即网上发行总量最高可到发行总量的80%,但《意见》明确仅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意在坚持提倡申购者长期持有股票,以稳定二级市场的价格。
我们认为对于新股配售方式的改革,有助于稳定整个市场的价格,同时,也尊重市场的需求。对于券商来说,市场长期稳定的价格走势也有利于投行的声誉,长期的利好券商投行业务的推进。
全篇《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市场的作用,主要通过强化新股发行过程中各项信息披露的时点性(重“及时”)、充分性(重“详实”)和准确性,同时通过改革定价及配售机制,增强市场在新股发行环节中的选择、判断和监管的功能,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市场起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精神的体现,是推进发行机制向“注册制”转变的开端。总体来看,此次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以市场化为中心,强化信息披露为手段,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券商来看,整个新股发行市场化推进改革强化了券商中介机构的作用,因为,券商投行对企业本身价值会做出最先判断,进而在IPO的过程中给予适当的协助,因此,在市场化的新股发行制度下,中介机构的作用愈加重要,强调了券商“投行”的作用性,长期利好券商投行业务的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市场的可竞争能力。我们给予行业“增持”评级。
至11月28日,已过会企业数达83家,其中,上市券商中,招商证券承销数目最多(6家),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承销数目随居其后(4家),短期内,受投行业绩弹性较大券商值得关注:西南证券和国金证券;长期来看,大型券商、项目储备丰厚的券商具有长期竞争力:招商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广发证
1.推进主要体现为提升信息披露的全面、及时和准确性
《意见》提出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时点,有利于市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判断公司的价值;另一方面,《意见》明确发行的审核以信息披露审核为中心,不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让市场进行自主选择和判断。同时,鼓励融资方式多元化,鼓励企业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一方面,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另一面,有利于提升证券行业新股发行的效率,增强市场的作用性。
2.增强相关主体的诚信义务,投资者权益维护得到加强
《意见》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和高管减持股票有所要求,有利于稳定二级市场价格的稳定性,根据要求,锁定期后,减持价格不能低于股票的发行价。更进一步看,《意见》对于稳定股价预案和相关主体的诚信承诺保证等要求,利于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维护投资者权益。
3.定价市场化程度提升--“自主协商”亮眼,限制高价预防“三高”出现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经历了定价、竞价和定价反复的过程,其中,竞价是至今为止最为市场化的一种定价方式,但是由于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投机性过强,因此,效果并不够理想,随之又被定价所替代。距离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定价制度为询价制(2004年至今),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确定了新股发行价格的询价方式。此次改革新股定价首次确定了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人自行协商确定的方式,取消对于定价中具体过程(询价、定价)的管制,市场化程度提升,但是在市场化的过程中,为更有效的促进合理的价格形成,政策提出了限制定高价--“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保证市场作用的平稳运行。同时,在信息披露的管制中,强化定价信息披露的详实性和透明性,保证市场信息的充分性,强化市场的监督作用。
4.改革新股配售方式--意在稳定市场长期价格
首先,引入了主承销商自主配售的机制,这对于“随机摇号”的老方式是一重大的改变,赋予主承销商权利,更取决于主承销商与投资者的合作关系,因为,自主配售涉及到企业与投资者双重的利益,这种方式长期利好新股定价的合理性,同时,尊重市场供需情况,让市场“说了算”。
网下配售优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证监会意在增加长期投资者的持股份额,以有效的稳定二级市场的股价,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增加网下配售的比例,从此前的最多50%调整为不低于60%(股本4亿元以下)和70%(股本4亿元以上),增强了新股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程度,同样利于稳定新股二级市场的价格。另一方面,兼顾考虑中小投资者的申购需求,调整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的回拨比例,在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强烈时,回拨比例最高可达到40%(较《征求意见稿》调整范围更宽: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由15%调整至20%;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由30%调整至40%),即网上发行总量最高可到发行总量的80%,但《意见》明确仅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意在坚持提倡申购者长期持有股票,以稳定二级市场的价格。
我们认为对于新股配售方式的改革,有助于稳定整个市场的价格,同时,也尊重市场的需求。对于券商来说,市场长期稳定的价格走势也有利于投行的声誉,长期的利好券商投行业务的推进。
全篇《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市场的作用,主要通过强化新股发行过程中各项信息披露的时点性(重“及时”)、充分性(重“详实”)和准确性,同时通过改革定价及配售机制,增强市场在新股发行环节中的选择、判断和监管的功能,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市场起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精神的体现,是推进发行机制向“注册制”转变的开端。总体来看,此次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以市场化为中心,强化信息披露为手段,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券商来看,整个新股发行市场化推进改革强化了券商中介机构的作用,因为,券商投行对企业本身价值会做出最先判断,进而在IPO的过程中给予适当的协助,因此,在市场化的新股发行制度下,中介机构的作用愈加重要,强调了券商“投行”的作用性,长期利好券商投行业务的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市场的可竞争能力。我们给予行业“增持”评级。
至11月28日,已过会企业数达83家,其中,上市券商中,招商证券承销数目最多(6家),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承销数目随居其后(4家),短期内,受投行业绩弹性较大券商值得关注:西南证券和国金证券;长期来看,大型券商、项目储备丰厚的券商具有长期竞争力:招商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广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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