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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行业支持创新的政策环境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12-05 23:58:04】【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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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我国相继推出已筹备多年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业务;2011 年,我国采取了逐步建立完善转融通机制、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扩容、允许RQFII 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等措施,监管机构相应推出政策,促进创新业务的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11 年10 月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三个关于融资融券业务和转融通业务的制度文件,进一步完善创新业务整体业务环境。
 
2012 年,中国证监会修改了《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适当降低证券公司部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放大业务空间,鼓励行业创新发展,把证券行业的业务范围的边界向现金管理、质押融资等中低风险领域拓展,在降低证券行业本身经营波动风险的同时,也把竞争前沿向理财领域推进。上述举措表明我国证券行业的管制正在逐渐放松,证券行业正进入加速创新阶段。同年5月,在全国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监管部门计划在11 个方面出台相关阶段性政策措施支持证券公司发展创新业务,其中包括“拟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支持券商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进一步放开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直投、并购基金、另类投资等子公司;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拟允许自主确定境内外上市安排;改革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拟调整净资本构成和计算标准,增加风险覆盖率和杠杆比率等指标,完善逆周期调节机制,提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等。
 
2012 年10 月,中国证监会颁发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取消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适度扩大了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和有条件转让。随着上述规则的实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政策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显著扩大,资产管理规模迅速增加。
 
2012 年11 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扩大了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
 
2012 年11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支持证券公司通过柜台销售,向客户提供多元化理财产品,为证券公司向综合财富管理转型创造了条件。
 
为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筹资渠道,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进行研究总结的基础上,于2013 年3 月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交易结构、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与包容性设计,大大拓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空间。
 
2012 年12 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启动柜台交易业务试点。
 
2012 年12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修订后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放宽了业务限制,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提升了该项业务的活跃度,扩大了业务增长空间。
 
2013 年2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通过成立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2013 年2 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明确了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条件和程序。
 
2013 年2 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挂牌公司的法律地位;此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这些都为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区域性试点转为面向全国的规范运行奠定法律基础。2013 年7 月5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
 
2013 年3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对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再作数量和区域限制,不对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作具体限定;同时强化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内部管理,以市场机制取代过渡性安排,鼓励证券公司在竞争中打造核心竞争能力。
 
2013 年3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2013 年5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交易所场内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正式起步,与融资融券业务中融出的资金仅能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不同,股票质押融资融出的资金用途基本不限,具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和较大的业务潜力。
 
在 2013 年5 月召开的创新发展研讨会上,监管部门表示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必须持续不断地向前推进,下一阶段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应从放松管制、监管推动为主,转向市场主体自主创新为主。
 
2013 年8 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议指出,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
 
选择。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将进一步拓宽资产证券化业务空间。2013 年11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开始新一轮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
 
2013 年11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随后中国证监会于2014 年3 月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2013 年12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七项配套规则,标志着新三板试点扩大至全国工作启动。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14 年4 月联合发表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2014 年6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2014 年11 月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宣布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将于2014年11 月17 日开始。2014 年11 月14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QFII和RQFII 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沪港通试点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税收政策以及QFII、RQFII 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自2014 年11 月17 日起至2017年11 月16 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4 年11 月17 日起,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4 年11 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可以预见,以传统证券业务创新和以直接股权投资、股指期货、资本中介业务(以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为代表)、新三板、资产证券化等为代表的业务与产品创新,将推动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趋于多元化,降低证券公司对传统业务的依赖。
 
随着金融创新速度的加快,新的业务类型和投资工具也将为我国证券行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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