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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电影产业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6-02 11:37:54】【打印】【关闭】
与电影发行及放映业务相关的文化产业及电影产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情况如下:


(1)主要产业政策
 
①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1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繁荣提出众多重要意见,并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包括“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在内的文化改革发展目标。
 
《决定》提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同时,在加快发展文化产业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支持和壮大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毫不动摇地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
 
《决定》指出,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在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拓展影视企业改革成果,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其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
 
②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12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5年实现包括“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基本建立,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比重显著提升,文化产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明显增强,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以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逐步形成”在内的文化改革发展目标。
 
《“十二五”文化纲要》对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提出的主要内容包括: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推进文化科技创新;扩大文化消费。对于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十二五”文化纲要》提出,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影视制作等传统文化产业;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文化产业分工协作体系;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文化资源和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对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十二五”文化纲要》提出,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促进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源的对接;推动条件成熟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此外,《“十二五”文化纲要》亦提出包括“加快电影院线建设,大力发展跨区域规模院线、特色院线和数字院线”在内的加强传播渠道建设的举措以及包括“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5年”在内的文化经济政策。
 
③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2010年3月,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共同颁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的相关举措,以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金融支持措施包括: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
 
④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系统性地提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并提出以丰富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化管理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动我国电影产业跨越式发展,实现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历史性转变,到2015年实现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产业综合效益明显增长等发展目标《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措施包括:积极培育新型企业;继续扩大院线经营规模;大力支持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等。对于积极培育新兴企业,《指导意见》提出,以创新企业品牌为核心,以提高影片质量和市场营销能力为龙头,整合制片发行放映资源,延伸产业链条,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着力培育发展一批国有或国有控股龙头骨干企业,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和活力。对于继续扩大院线经营规模,《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深化院线制改革,大力发展跨区域规模院线、特色院线和数字院线。对于大力支持城镇数字影院建设,《指导意见》提出,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信贷、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对于鼓励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电影企业重组上市。
 
⑤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09年9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等规划目标。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发展重点文化产业中,影视制作业要提升影片、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生产能力,扩大影视制作、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满足多种媒体、多种终端对影视数字内容的需求。同时,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降低准入门槛、加大政府投入、落实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支持等政策措施。
 
(2)行业准入政策
 
2005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对于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影产业进行了相应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及农村电影放映;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电影制作发行放映领域的国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
 
2005年7月,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五部委颁布《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对于文化领域引入外资进行了规范: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电影院等企业;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电影院,在内地试点设立发行国产影片的独资公司;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电影进口和发行公司。根据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3)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①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9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到期。税收优惠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②营业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9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包括广播影视服务在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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