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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爆器材流通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03-14 11:21:41】【打印】【关闭】
目前对我国民爆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情况如下:

目前,我国民爆行业建立了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两级行政管理体制,并建立了以工信部(安全生产司)、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地(市)县人民政府民爆器材主管部门组成的多级安全监管体系。
 
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民爆行业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规。为配套实施该《条例》,原国防科工委于2006年8月31日颁布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三项部门规章。国家对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爆器材,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爆器材。上述法规规章体现的主要管理制度包括:
 
(1)销售和购买管理制度
 
从事民爆器材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在不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的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爆器材。
 
工信部(安全生产司)负责制定民爆器材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爆器材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爆器材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爆器材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爆器材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民爆器材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爆器材。民爆器材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爆器材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爆器材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爆器材的原料,民爆器材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民爆器材,民爆器材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爆器材。销售、购买民爆器材,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爆器材的企业,应当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民爆器材的单位,应当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进出口民爆器材,应当经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审批。进出口民爆器材审批办法,由工信部(安全生产司)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爆器材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①生产管理制度
 
设立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工信部(安全生产司)负责民爆器材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监督管理。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民爆器材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规划,依照本办法协助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爆器材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异地建设,或者采用现场混装作业方式进行生产的,应当依照办法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办法申请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安全生产许可”)。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民爆器材生产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③运输管理制度
 
运输民爆器材,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民爆器材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爆器材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④爆破作业管理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⑤储存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爆器材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爆器材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爆器材。
 
民爆器材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为进一步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防科工委于2007年3月,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后经工信部修订,工信部安【2009】656号)及《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后经工信部修订,工信安函【2012】137号)等三项管理办法,用于规范民爆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建设项目验收及科技管理有关工作程序。工信部又于2012年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用于规范民爆器材的进出口及专用生产设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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