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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06-13 02:00:26】【打印】【关闭】
2006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在200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工信部前,民爆行业的主管机关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承担《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信部成立后,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均划给工信部,其中民爆器材行业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工信部安全生产司负责。
 
根据《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具体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同时,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出厂价格实施指导。(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研究中心编辑部, 中为咨询网可专业提供行业调查报告产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产业研究报告汽车市场调查报告民爆器材行业研究报告民爆行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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