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出去”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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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矿产勘查、开发“走出去”战略,国家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在境外开设企业、境外企业的财税、信贷、保险、外汇,以及投资国别的导向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主要如下:
(1)2003 年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设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2005年 10月,财政部下发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 5 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 号),该类管理办法或专项资金均旨在鼓励国内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积极到国外勘查和开发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
(2)2011 年 10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国办发[2011]57号),地质找矿工作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该《纲要》提出了“三年有重大进展,五年有重大突破,八至十年重塑我国矿产勘查开发格局”的“358”战略目标,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实施行动纲要,实现新的找矿重大突破,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推进资源产业战略西移,推进海域与境外拓展,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和产业支撑。为此,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已建立部际协调机制,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3)2012年 1月,工信部公布了《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该规划指出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资源保障要以加快境外铜、铝、铅、锌、镍、钛等原料供应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推动境外资源勘探,在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依托具有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骨干企业,建立与资源所在国利益共享的对外资源开发机制,加快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境外矿产资源基地。此外,该规划还指出要积极推动制定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增强“走出去”主体实力,提高境外投资质量。
(4)2012年 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2号),该《通知》就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以及加大工作力度以增强“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效果、深化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互利合作、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注重发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优势、支持中小企业加速境外产业集群发展等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意见并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
(5)2012年 6月,为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国家发改委、外交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 13 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2]1905号)。该《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及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等,同时还明确了包括“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简化和改善境外投资管理、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等在内的一揽子促进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措施内容,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
(6)2012年 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在“重点任务”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投资境外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经济、安全的能源资源供给”。该《规划》还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坚持政府引导、地勘先行、企业跟进、金融推动,构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机制,为风险勘探项目降低风险”,“在投资开发资源初级产品的基础上,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境外资源深加工项目”,并“注重境外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境外投资项目”,“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改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减少政府核准范围和环节;完善财税、信贷、外汇、外贸和人员进出境等相关配套政策,创造企业‘走出去’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当月,为贯彻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国家发改委还下发了《关于印发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实施细则文件汇编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2]2069 号),对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出台的 42 项鼓励民间投资的实施细则进行了集中发布,并要求各地方、各部门抓紧出台和完善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落实工作。
(7)2013 年 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允许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2014 年 4 月 8 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 9号令)并规定: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发改委核准权限统一提高到中方投资 10 亿美元及以上,对中方投资10 亿美元以下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的,则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综上,近年来国家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限制的大幅放宽、特别是对中国企业到境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积极鼓励政策,有利于本公司海外业务的开展。(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研究中心编辑部, 中为咨询网可专业提供行业调查报告,产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产业研究报告,汽车市场调查报告,地质勘查技术服务行业研究报告,地质勘察行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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