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行业监管体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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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行业“制播分离”政策的演变
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明确提出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2009年7月,国务院出台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再一次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2009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提出改变电台电视台单纯的自制自播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壮大节目内容生产能力,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目前主要在以上电台电视台的影视剧、影视动画、体育、科技、娱乐等节目栏目进行。
(2)行业主管部门
①中宣部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对电视行业的管理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主要包括: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提出并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d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为电视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能由国家广电总局下设的传媒机构管理司负责,其主要职能为:参与制定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整体规划,拟订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率频道(含付费广播电视频道)、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含IPTV、互联网视听节目、手机视听节目)、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业务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设立、调整、撤销等审批。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建立和撤销等审批,发放和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等。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e文化部
文化部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在举办演出活动的资质审批方面,文化部和各级文化局是主管部门。境内演出经纪机构需经当地省级文化局批准,台湾及海外艺人参与的演出需经文化部批准。
(3)行业法规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广播电视行业的监管体制正在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目前对电视节目业务的开展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4)行业监管政策
①电视节目制作资格准入许可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电视制作经营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对电视节目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d内容审查和监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各省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制作机构制作和发行节目内容的审查。各级播出机构对非本台制作的节目、栏目内容和来源进行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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