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行业重点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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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产品市场的规范化、有序化和健康化发展,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1)法律、法规及规定
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该法案对道路交通安全各个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2004 年4 月28 日,国务院第49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 号),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2003 年底,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中整顿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公交管[2003]190 号)的文件,要求必须在全国实行电子桩考,逐步推行路考仪。
2005 年6 月1 日,公安部下发了《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公通字[2005]33号),该办法对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的评定内容明确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使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系统;除三轮汽车、牵引车外,其他汽车的科目二考试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考试系统;科目三场内考试必考项目全部实行,实际道路考试根据车型严格按7 公里、5 公里、3 公里的距离进行考试。各科目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
2006 年1 月12 日,交通部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2 号),该规定对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 434-200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006 年12 月20 日,公安部颁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 号),该文件明确规定“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
2009 年12 月7 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 号)(以下简称“公安部令第111 号”),该文件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 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2010 年8 月13 日,公安部颁布了《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公交管[2010]201 号)的通知,要求“车辆管理所要全部使用场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在直辖市、省会市和一等车辆管理所I试行应用科技手段进行实际道路考试。”
2012 年3 月23 日,公安部颁发了《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公交管[2012]77 号),针对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提出了17 条指导性意见,其中为增强考试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应对恶劣天气、复杂路况和突发情况的能力,全力预防和减少特重大交通事故,推出了4 项严格驾驶人考试培训管理新举措。
根据《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以及《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方法与标准》等规定,公安部每年对全国车辆管理所进行统一评定,评定等级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五个等级,一等车辆管理所为优秀车辆管理所,等外车辆管理所为不合格车辆管理所;评定内容包括:机动车管理、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服务群众、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警务保障等六个方面。公安部评定一等车辆管理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车辆管理所。
2012 年9 月12 日,公安部颁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 号)(以下简称“公安部令第123 号”),该文件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并对考试具体内容和方式进行了相应调整。该令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第五章第
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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