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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农药生产批准制度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05-25 17:51:30】【打印】【关闭】
根据《农药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核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五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三年。
 
根据工信厅原〔2014〕49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评审工作的通知》,农药产品换证评审下放工作自2014 年5 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天津、福建、河南、广西、宁夏5 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故延迟至2015 年1 月1 日实行,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换证产品的评审工作,对本省农药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并负总责,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农药产品换证的批文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打印生产批准证书,农药原药和制剂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换证有效期统一为五年。(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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