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爆行业市场销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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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年1 月6 日国务院发布的《原条例》严禁生产企业自销,使用单位应凭《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因此形成了我国民爆行业的销售模式:生产—销售—使用,即民爆器材必须经由专业的流通公司销售给使用单位,在布局上几乎在每个市、县都有一家流通公司。
2006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管理条例》废止了《原条例》,从法规层面正式确立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模式。由于民爆销售企业具有良好的销售渠道、仓储能力及细分到每个地县的网络覆盖,民爆生产企业通过流通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仍是行业的主流销售模式。
2012 年6 月1 日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由于对用户而言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具有较大价格优势,可预见对爆破作业单位直供也将成为民爆行业的一种新销售模式发展趋势。但由于国家对民爆器材的仓储条件有规范、严格的要求,而爆破作业单位的仓储能力不及销售企业完善,同时民爆器材长途交叉运输存在安全隐患,由销售企业经销民爆器材仍将是民爆行业的主流模式。(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研究中心编辑部, 中为咨询网可专业提供行业调查报告,产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产业研究报告,汽车市场调查报告,民爆器材行业研究报告,民爆行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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