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视频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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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业采取联合监管模式,主管部门以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视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行业自律性组织包括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
(1)工业与信息化部
2008 年1 月31 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 号)开始施行。根据该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200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主要职责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等。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08 年1 月31 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 号)开始施行。根据该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对网络视频服务行业实施内容监管和行政许可管理,其主要职责为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 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合并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相关职权纳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简称国务院新闻办)组建于1991 年1月。2005 年9 月25 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2011 年5月4 日,经国务院同意,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不另设新的机构,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加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
(4)新闻出版总署
根据《2006-2020 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策的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将大力推进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技术的应用,加强对网络视频版权的保护,发展新闻出版行业的信息化工作,鼓励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闻信息门户网站和报刊新媒体出版产品建设。其主要职能和任务为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并组织实施;责对出版物内容及出版活动的监管,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管。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 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合并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上述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职权纳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5)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是软件行业内部的指导、协调机构,主要职能为从事软件产业及市场研究,对会员单位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管理以及代表会员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等。
(6)中国互联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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