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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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企业认证
我国对软件行业实行企业认证制度,对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制度。软件企业认证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工信部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证标准,软件企业的认证和年审由经上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先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同时,工信部根据行业协会的工作实绩,也授权部分行业协会作为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2)产品登记
软件产品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工信部。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软件登记中心,由国家版权局授权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承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
(3)资质认定
2000 年10 月16 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 号),确定了软件企业的认定办法。
2009 年3 月1 日,工信部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 号),确定了软件产品的认证和登记办法。
2010 年1 月,工信部软件服务业司成立的IT 服务标准工作组提交了四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最为成熟的《信息技术服务运维通用要求》、《信息技术服务运维应急响应规范》已正式列入国家标准计划( 计划号分别为:20091399-T-469、20091400-T-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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