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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05-25 17:48:23】【打印】【关闭】
2004 年10 月11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3 号)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核准后方可申领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范围;核准有效期限五年,期限届满前3 个月申请续展。
 
2008 年12 月6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关于继续做好农药生产核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08〕78 号)规定:有关农药生产管理工作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转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请各地暂按《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3 号)继续开展农药生产核准工作,并将有关核准申请及材料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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