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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视频节目行业进入壁垒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05-27 18:28:33】【打印】【关闭】
1、政策准入壁垒

影视内容制作经营属于国家许可经营的范围,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拍摄电视剧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管理,电视剧拍摄完成后,须经有管辖权的广电部门审查通过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才可实施发行。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各类视频节目的制作、发行、引进、播出等均制定了严格且具体的规章制度,以规范行业管理。
 
2、技术与人才壁垒
 
影视内容行业的核心要素是具备敏锐的市场感知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创意制作人才,制作机构需要拥有具有较强的策划能力和内容创作能力的专业团队,以创作出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节目。新进行业的制作机构短期内难以组建具备上述素质的专业人才团队并对现有机构形成竞争压力。
 
3、品牌优势壁垒
 
目前我国的社会制作机构数量众多,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等在选择合作机构时会根据该机构以往的从业经验、作品质量、作品影响以及之前的合作历史等因素来进行衡量与选择,而制作机构的品牌积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4、发行渠道壁垒
 
在视频节目市场,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为主的发行渠道已与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竞争优势和社会资源的制作机构建立了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新进制作机构难以在短期内介入。(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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