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新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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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协议Ⅰ)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称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 年制订,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系统,实施最低资本标准为8%的信用风险衡量架构。自1999 年起,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巴塞尔协议Ⅰ进行修改,并就新资本充足框架(巴塞尔Ⅱ)颁布若干建议,以替代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Ⅱ保留巴塞尔协议I 的最低资本要求等主要元素,并通过引入以下措施改善资本架构,包括:就资本规定及信用风险评价作出建议,以改善资本架构对信用风险的敏感度;引进监控及监查标准,让银行就其整体风险进行内部评价;提高银行向公众汇报的透明度。2010 年9 月,巴塞尔协议III 出台,根据新协议,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协议规定,截至2015 年1 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
2004 年2 月,银监会以巴塞尔协议I 为基准制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 年2 月,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II 制订《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2011 年5 月,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III 制订《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 号)。(资料来源:中为咨询研究中心编辑部, 中为咨询网可专业提供行业调查报告,产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产业研究报告,金融市场调查报告, 银行业研究报告,农村商业银行业研究报告,城市商业银行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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