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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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为行业发展建立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主要包括:
(1)国务院于2000 年6 月发布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在投融资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技术政策、软件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软件行业进行大力扶持;并于2011年1 月发布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继续完善了激励措施,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政策保障。
(2)原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 年10 月联合发布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 月联合发布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4)国务院于2006 年2 月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明确了信息产业的发展思路和优先主题,并确定了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等重大专项。
(5)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 年4 月发布了《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将提高软件产业自主发展能力、实现关键领域重要软件的自主可控、加强国产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的推广应用作为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之一。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信部、商务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 年6 月联合发布了《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将重要行业的管理和应用软件等列入国家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
(7)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 年12 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将信息技术服务列入重点推进的高技术服务领域。同时,因公司的软件产品、技术服务与解决方案的应用领域覆盖了部队领域,公司受到国防科技领域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具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括:
(1)1988 年9 月发布并于2010 年4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国家保密局、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于2002 年7 月联合发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了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须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
(3)国务院于2005 年2 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于2010 年5 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于2007 年发布了《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和项目合作以及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等。
(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8 年3 月联合发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根据该管理条例,工信部与总装备部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并于2010 年3 月发布,其规定了除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之外,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5)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10 年9 月发布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6)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10 年10 月发布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动军工开放,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结合武器装备发展和军品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电子信息等军民结合型产业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急需,发挥军工技术优势,引导与军工技术同源或工艺相近的电子信息、安防产品等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民用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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