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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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与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该法把固体废物分为三类,分别是: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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