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制度、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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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某一区域规划和开发项目活动中,针对其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对这一地区的环境质量产生的安全隐患及影响,进而对其进行必要的预测、分析、计划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和确立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实施更加法制化、制度化以及约束力,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所涉及到的目标、对象、内容、范围、要求等一系列程序进行制定并形成的一套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法律规则。早在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Stockholm)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我国自此开始对环境评价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并将其作为立法对象并开始试行。至2002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此,环境影响评价书写进我国法律章程之中,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体系。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
我国以《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支撑,建立了环评制度体系,包括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体系和规划环评制度体系。环评制度体系由法定程序与法律法规要求组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框架如下图所示:

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框架如下图所示:

(3)新《环保法》的实施对环境影响评价之影响
在新《环保法》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新《环保法》对于未批先建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或将成为历史,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的,还要拘留责任人;明确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规划环评从此成为必备条件;此外,还单独增加一条,要求“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政策环评雏形初现。以上这些积极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必将对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的企业产生正面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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