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土壤修复已进入成熟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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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二次工业革命后,污染事件频发,土壤修复产业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步伐,粗放的环境安全管理模式、无序的工业废水排放或泄漏及矿渣的堆放,对各国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初期,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等手段,防治土壤污染。
a.美国:1980年12月,美国颁布《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填补了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空白,同时创设了“超级基金”,首次用联邦资金保障在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无力承担污染场地治理费用时的土壤污染治理。拉夫运河事件不仅推动了美国在土壤污染立法方面的进步,也唤醒了国际社会对看不见的土壤污染的认识。1986年通过了美国超级基金修正和再授权法案,对基金进行了重新授权并扩大了基金的资金规模。
b.加拿大:加拿大联邦层面设立了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制定统一的技术指南,各省和地区负责制定各自的通用标准和基于场地的修复指南;1989年,建立了“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包含土壤和水体环境质量标准指南。2005年,建立了“联邦污染场地行动计划”。
c.荷兰:1987年荷兰《土壤保护法》生效,是欧盟成员国中最先制定土壤保护专门立法的国家,明确历史性污染和新污染分别对待;2008年《土壤质量法令》生效,建立了新的土壤质量标准框架。
d.日本:1970年,制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2002年,制定了用于管理城市工业场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2009年,对《土壤污染对策法》进行了修订。
土壤修复产业有一定的生命周期,这种周期性可以体现在土壤修复资金占GDP的比重中,一般国家的规律呈现出土壤修复资金占GDP比重从低升高的趋势。从目前世界土壤修复产业发展阶段看,美国、加拿大、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进入成熟期,中东欧处于成长期,印度、中东、非洲以及东盟国家正处于孕育起步期。
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土壤修复产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可以将土壤修复产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准备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平均土壤修复资金占GDP比重仅为0.056%;第二个阶段是起步阶段(1993年至2001年),此时修复资金占GDP比重为0.123%;第三个阶段是跃进阶段(2001年至2004年),修复资金占GDP比重高达0.70%;第四个阶段是调整阶段(2005年之后),比重下降至0.49%左右。美国土壤修复资金占GDP比重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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