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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劳动防护手套产品进出口有关主要法律法规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1-18 12:05:54】【打印】【关闭】
无缝针织手套,根据产品海关出口分类来看属于纺织产品,其产品进出口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协定书》
 
按照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2005年1月1日起WTO成员国之间取消配额,这对促进我国纺织品的出口增长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协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相关规定:中国产品在向有关WTO成员国出口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WTO成员可只对中国产品实行更具保护主义色彩的特别保障规则,该规则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
 
WTO成员还专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设置了特别保障规则(以下简称“纺织品特保规则”)。根据该规则,WTO成员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可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具体为:在2005年至2008年,如中国的纺织品对WTO成员市场造成“市场扰乱”,WTO成员可临时实行限制,但4年内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续一年,不能重复使用。
 
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WTO成员不能对纺织品同时使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纺织品特保规则。2009年1月1日,专门针对中国纺织品服装贸易的纺织品特保规则已退出历史舞台。
 
②中美和中欧关于纺织品贸易有关规定
 
2005年11月8日,中国与美国签订《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棉制裤子等21个类别产品实施数量管理,上述数量管理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中国输美纺织品配额时代结束。2005年6月,中国与欧盟签订了《中欧纺织品贸易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对中国向欧盟出口的10个类别的纺织类产品实施数量管制,上述数量管理已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2007年11月15日,商务部公布了《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确认自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备忘录项下输欧盟十类纺织品的出口数量管理,改为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口至欧盟成员国的八个类别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实施期为一年)。
 
自此,中国输欧纺织品配额时代结束,所有输欧纺织品出口不再受任何配额或数量限制,改为实施非实质性限制的双边监控和许可证管理,且上述许可证管理制度也已在2008年12月31日结束。
 
③《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并自2006年9月18日起发布施行。该办法对纺织品配额分配方式,企业资格的确定等方面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在配额招标方式上用协议招标代替公开招标,建立了一个有序,具有可预见性的配额政策,为纺织品出口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贸易及政策环境,有利于纺织企业降低出口成本,提高纺织品配额的使用率。二是配额只分配给向设限国家(地区)出口的企业,而不再分配给只向非设限国家(地区)出口的企业,提高了配额的使用效益。
 
从2009年开始,占全球纺织品贸易总额65%的美国和欧盟已经解除了对中国纺织品的配额管理。目前,仍然对中国出口纺织品进行设限管理的国家主要为巴西、阿根廷、土耳其和加拿大等。上述国家中土耳其、巴西和阿根廷自身为纺织品生产国,占中国纺织品出口额的比例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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