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电影发行及放映行业主管部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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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受党中央委托,会同中央组织部管理人民日报社、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华社等新闻单位和代管单位的领导干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部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该机构主要对电影行业进行宏观管理。
(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前,电影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职能主要包括: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起草广播电影电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的科技工作;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
国家广电总局下设电影管理局,系负责电影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相关职能主要包括:拟订电影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承办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批工作;组织审查影片和电影频道播出的相关节目,发放和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指导电影档案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
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草案)》,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7月印发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设电影局,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等职能。
(3)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是中共上海市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相关职能主要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按照中宣部的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研究制定和部署全市宣传思想工作。指导上海市部、委、办、局、区、县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负责推动上海市文化事业产业发展,受托监管市属文化领域国有资产,履行市宣传文化系统大口党委职能。
(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文广局是主管上海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对上海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实行行业管理。相关职能主要包括:
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广播影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上海市广播影视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上海市广播影视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实施上海市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拟订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推动上海市重点艺术创作和艺术思想的研究,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上海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的宣传、发展、传输覆盖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全市文化娱乐、演出、美术、广播影视、有线网络、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等,加强对从事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指导上海市广播影视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交流工作;管理驻沪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举办的文化影视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上海市文化影视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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