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出版传媒行业监管部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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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识形态主管部门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中央各新闻单位的工作;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地方一级的党委宣传部负责辖区内相关意识形态管理工作。
2、出版业主管部门
出版发行行业原主管部门为新闻出版总署,2013年3月4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包括: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该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数字出版物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公共服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起草;负责印刷业监督管理;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
2014年1月22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通知》(鲁政字[2014]28号),将原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的职责和原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等。
3、与教材教辅出版发行相关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对教材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是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教材的审定工作和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
国家发改委负责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价格管理。中央各部门各有关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认;地方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注册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
4、其他
数字出版涉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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