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传媒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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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
出版发行行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在财政、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等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部分下属单位享受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上述所得税免税优惠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保留和延续原有给予转制企业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社保接续、人员分流安置等多方面优惠政策。2014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贯彻落实了国办发[2014]15号中的有关规定,延续了前述财税[2009]34号文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在少儿类出版物、中小学学生课本等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除此之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县级及县级以下新华书店本地销售的出版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上述增值税免征和先征后返政策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2013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具《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上述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并且扩大了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范围,将县级及县级以下新华书店扩大为所有区域内的新华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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