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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教育法规的修订将促进民办教育企业的发展

来源:中为咨询www.zwzyzx.com 【日期:2016-04-19 15:22:55】【打印】【关闭】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立国之本,民族兴旺的标记,一个国家有没有发展潜力看的就是教育,一个国家富不富强看的还是教育。民办学校作为公办教育的补充,其为中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也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更应该在社会现实发展条件约束下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我国民办学校所处的行业发展环境。
 
我国有关教育企业的主要现行法律法规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15年12月27日,教育法一揽子修订“三过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获表决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出于审慎考虑,暂缓表决。修订后的《教育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被认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订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意味着除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尤其是民营资产设立的学校是可以以营利为目的的,从法律层面改变了原先对教育仅是公益性的认定,即教育行业也可是营利性质的了。
 
虽《民办教育促进法》获暂缓表决,但第二次的修订稿已对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若未来能够得以实施,还是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比如:不再区分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而是将其统称为民办学校,只是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除法律禁止的情形外,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这种划分能够较为明确的满足监管与市场的双重需求;同时,删除了饱受诟病的第五十一条“合理回报”的表述,明确定性民办学校可以营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营业收入、利润分配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符合现行实践的客观实际。
 
2015年12月30日,即《教育法》修改后的第三天,作为第一家纯粹意义上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湖南金侨教育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侨教育”,835497)拿到了股转公司的同意挂牌函,这不仅意味着我国在政策上为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做出了实质性的努力,而且在《民办教育促进法》获暂缓表决的情况下,从实践中也体现出了资本市场的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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