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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版行业基本监管体制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12-11 09:53:32】【打印】【关闭】
目前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 2001 年3 月颁布,2002 年2 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11 年3 月修订,是我国境内从事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活动的基本规范和法律依据。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出台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并联合原信息产业部出台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些制度与《出版管理条例》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出版行业的基本监管体制:
 
(1)严格的准入和许可制度。经营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任何一项业务,必须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相应取得《出版许可证》(出版)、《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复制经营许可证》(复制)、《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进口)、《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出版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出版物取得相应的出版许可证。从事图书出版活动应当相应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从事报纸、期刊出版活动应当相应取得《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应当取得《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出版应当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业务应当取得《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2)出版单位必须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出版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由主办单位承担。
 
(3)出版选题监管制度。出版单位应当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含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出版前应当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4)教材出版发行准入制度。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5)发行许可分级审批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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