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药品价格管控的模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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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对于药品零售价格的限制情况,药品定价方式可以分为政府定价品种、政府指导价品种和单独定价品种三类,其中政府定价品种主要为群众基本用药品种,由国家发改委及地方发改委确定销售最高指导限价,零售价格不得高于限定价格。截至2014 年9 月30 日,公司所经营的政府定价品种共计5,383 个商品品规,约占全部经营品规的12%;政府指导价品种主要为一般常见药品,由国家及地方发改委确定零售参考价格,实行“政府指导、市场调节”的定价机制,企业可参考政府指导价格确定零售价格;单独定价品种主要为企业自主研发、名优中成药品、垄断性药品或进口引进药品等,国家对于这类药品定价没有限制,依靠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竞争情况确定销售价格。对于单独定价品种,生产企业一般会为了维持品牌及价格形象,在一定区域内限定部分药品的最低或最高销售价格限制。
从终端零售渠道来看,药品在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的定价形成机制也有所不同。根据国家发改委在2006年《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在加价率基础上的加成收入为药品加成。”医疗机构一般通过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制度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并在采购价格之上提高不超过15%作为零售价格,但政府定价品种的药品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限价标准。零售药店所出售药品价格则主要根据供求关系及市场竞争情况进行调整,但与医疗机构相同,其出售的政府定价品种的药品零售价格亦不得超过限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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