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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促进民营医疗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5-11 22:37:58】【打印】【关闭】
国家及相关部委关于鼓励和促进民营医疗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规定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授权新华网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应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方案明确提出要在2011年逐步推开公立医院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确保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该意见,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肯定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对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的意义,并针对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提出6条措施放宽准入范围,包括:(1)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在调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也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3)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4)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部门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5)外资独资举办医疗机构由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6)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此外,该意见还针对税收优惠、医保准入、人员流动、科研及职务评定、大型设备配置等多个方面提出了11条优惠政策。
 
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应加强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形成各类城市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格局;完善区域卫生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放宽社会资本和外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2011年6月,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应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医疗机构的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功能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和批准,不得进行限制;应充分发挥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支持其与基层医疗机构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统一规划,使其与公立医疗机构具有相同的申报和评价机会;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管理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予以同等对待,根据规定及时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准入申请,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适宜医疗技术。
 
2012年8月,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部分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措并举发展健康服务业;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金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允许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2014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明确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通过制定实施卫生规划、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以加强规划引导;放宽举办主体要求、放宽服务领域要求、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加大发展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支持重点专科建设、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允许医师多点执业等多方面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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