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服务人员管理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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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国家实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同时,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2012年版)》,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可在广东省地域范围内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广东省除深圳外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2个执业地点,深圳市地域范围内可申请3个以上执业地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月发布的
《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护士条例》,国家实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护士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同时,国家实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获得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护士工作。除医师和护士外,其他药、技、检人员也需取得本专业学历及相应的技术职称,方可从事本专业工作。
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等方面,同等对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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