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农药行业监管体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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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药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管理体系主要有:行业准入许可制度、产品登记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及农药生产批准制度、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和农药标签、名称登记管理制度。
1)行业准入许可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制度。200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国家工信部负责制定农药生产企业各方面的具体准入条件。企业取得正式农药生产核准后方可依法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办理农药生产许可(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农药出口手续等。原药品种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 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3 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 年。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有效期届满,要求再延续其相应农药生产资格,应当在核准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续核准。
2)产品登记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或进口农药,必须进行产品登记。由农业部颁发正式或临时产品登记证书。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申请农药新药登记,按照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进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后可进行大田示范、试销;取得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
3)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我国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实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的农药,应当向质检总局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书。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信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4)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我国农药技术规范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相结合的三级标准体系,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企业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农药标准化委员会审查,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备案后执行。
5)农药标签和名称登记管理制度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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