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和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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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许可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质检总局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信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五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三年。
2、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我国农药技术规范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相结合的多级标准体系,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企业自主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省级质监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质检总局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信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五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三年。
2、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我国农药技术规范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相结合的多级标准体系,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企业自主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省级质监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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