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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农药产品的“三证”情况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4-11-18 21:16:12】【打印】【关闭】
农药产品应当具备“三证”。农药产品的“三证”是指农药产品标准、农药登记证及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三证”与具体的农药产品对应,即每一种农药产品以及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种农药产品,都有各自的“三证”。市场上销售的每一个农药产品,在农药标签上必须列示“三证”证件号,经营“三证”不齐或冒用其他农药产品“三证”或冒用其他生产厂家“三证”的产品,属违法行为。
 
①农药产品标准
 
农药产品标准是农药产品达到预期防治效果及保证产品稳定性所需要的质量指标,它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必须经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实施,具有合法性和普遍性。农药产品标准是办理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及新产品投产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市场管理机构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进行抽查验证的依据。
 
我国农药产品标准依次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标准组成。企业应当优先按照农药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农药产品生产,并在销售产品时标识农药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应当由生产企业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技术监督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
 
②农药登记证
 
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由农业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规定负责实施。企业生产农药(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农业部所属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所负责辖区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申请农药登记,按照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进行。田间试验阶段不得销售农药产品;临时登记阶段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后可进行田间示范、试销;正式登记阶段取得《农药登记证》后方可正式生产、销售。《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一年和五年。经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同种农药在首家企业取得正式登记后,其他企业不再接受临时登记申请,只能申请正式登记。
 
③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我国农药生产实行生产许可或批准制度。生产某种农药需取得相应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生产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办理农药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应当先制定农药产品企业标准并经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确认,再向农业部门申请取得《农药登记证》,然后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信部批准并颁发针对该项产品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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