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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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机补贴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ⅰ)补贴规模扩大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逐年增大,从2010年的155亿元增长至2011年175亿元和2012年的215亿元,累计增长38.71%。
(ⅱ)对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品目数量进行微调
2011年,补贴机具种类相比2010年主要有两个方面调整:一是对补贴范围内的180个品目机具进行适当微调,将水井钻机、风力扬水机、抗旱机泵等抗旱节水机械纳入补贴范围,同时将近年来农民申购数量较少的药浴机、花生烘干机、理麻机从全国统一补贴范围中剔除,补贴机具品目总数保持稳定不变;二是根据各地特色农业发展需要,将地方自选增加的机具品目数量由20个增至30个。
2012年,全国补贴机具种类相比2011年也是在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微调,继续保持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新增养蜂专用平台和灌溉用过滤器,取消浅松机和手动卷膜机补贴。
2013年,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由2012年的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调整为2013年的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具体调整情况为:增加2个小类:蔬菜收获机械、精准农业设备,增加12个品目:旋耕播种机、配肥机、啤酒花收获机、药材挖掘机、抓草机、茎杆收集(处理)机、果类蔬菜收获机、籽棉清理机、干坚果脱壳机、磨浆机、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渔船用AIS船载终端;删除17个品目:浅耕深松机、弹齿耙、滚子耙、合墒器、起苗机、草皮栽补机、嫁接设备、草坪修剪机、割捆机、翻晒机、棉籽剥壳机、籽棉烘干机、薯类分级机、蔬菜分级机、网围栏、保温被、废弃物料烘干机。
(ⅲ)对补贴资金结算和发放程序进行调整
2012年之前,购机者在享受补贴产品具体结算时,主要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的方式,即农民购买补贴农机产品只需支付扣除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即可提货,然后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与供货方(一般为农机制造厂家或经销商)结算,经县、地(州)、省各级农机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通知省级或地方财政部门拨付。
2012年,农业部、财政部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开展补贴资金结算级次下放、农民全价购机、选择部分机具普惠等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试点。2012年,农业部、财政部批复同意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甘肃、新疆、宁波等17个省(区、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其中,江苏、浙江、湖南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即:农民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购买农机时,将按市场价支付全款,经审核后,县级财政部门再将国家补贴资金直接打到购机农户的银行卡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银行账号上。这样,可以让农民清楚知道购买农机的原价及国家补贴金额,同时,将补贴资金结算下放到县级,也缩短了审核和监管时间。
根据各省制定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山西、内蒙古、黑龙江、辽宁、陕西、甘肃、宁夏、新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四川、贵州、广西、广东、海南、湖北、江西、湖南、重庆等均实施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吉林、山东、河南的部分地区试点实施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
⑥预计未来较长时期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仍将持续有效,并开始向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以及农机大户和种植大户倾斜。
欧美和日韩的农业政策经验表明,农业是一国战略产业,政府对农业生产的补贴是长期的,而且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扶持补贴力度将逐步加大。我国从2004年开始实行农业购置补贴到现在仅八年时间,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在2010年才突破50%11,农业机械化进程远未结束。
财政部就2010年“两会”建议提案中对“持续加大农机购机补贴力度”的建议进行了明确答复:“国家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为了鼓励农民购买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进我国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不断加大对农机工业的扶持力度,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农机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随着国家财力不断增长,进一步支持农机行业健康、快速、持续、稳定发展。”
同时,为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引导和加快我国农业机械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的演进,农业部颁发的《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加大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以及农机大户、种养大户的支持力度。”因此,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未来将向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以及农机大户、种养大户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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