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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煤矿安全生产监控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4-07 22:56:09】【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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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过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矿山安全领域属于适用安全生产标准的重点领域之一,由此,煤矿安全生产监控行业所涉及的部分行业标准整理如下表所示:
近年来,行业的主要政策如下所示: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明确要求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等)。
 
2012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费用将由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以及提取标准。
 
2004年8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进一步推动了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了对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
 
2005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明确要求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2005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明确要求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有关矿用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
 
2008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1号),要求煤矿企业要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更新不经济或无法修复的安全测控仪器,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报废或淘汰。
 
2010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同时,建议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
 
2010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要求: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1年3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明确要求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其中,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20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推广应用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六大系统。
 
201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78号),明确要求对2013年6月底前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任务的生产矿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2014年6月底仍未完成建设完善任务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新建矿井和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矿井要将“六大系统”纳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之中;在矿井设计审批、工程施工、项目验收过程中,对未设计和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要实行一票否决。
 
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明确要求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
 
2014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函【2014】1号),明确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安标的管理工作,将严格评审程序,强化日常监督,加大矿用安标产品的管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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