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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煤矿安全监控行业监管政策情况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4-15 17:33:20】【打印】【关闭】
(1)《煤矿安全规程》
 
1980年2月15日公布,1980年5月1日起施行,后经多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11年1月17日,该规程明确了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及事故处理方法等内容。
 
(2)《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1993年6月24日公布并施行,该规定要求:国有煤矿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指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下同)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矿务局局长、矿长必须定期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矿务局每季度至少一次,矿每月至少一次),并保证这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局、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各局、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采掘区(队)长对所辖区内“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安监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对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高、突矿井要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系统。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高低浓度瓦斯探头;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按规定悬挂瓦斯断电仪探头和便携式瓦检仪。
 
(3)《煤炭工业部关于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通知》
 
1994年2月21日颁布实施,该通知要求“确保每一个按要求应配备瓦斯监测探头或便携式瓦检仪的作业地点都配备齐全,并保证设备可靠有效和不空班漏检。消灭井下不检测煤尘、不洒水除尘和无隔爆设施的现象。”
 
(4)《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1994年9月10日颁布实施,该规定强调“必须把煤矿‘一通三防’工作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装备瓦斯监测探头,探头必须悬挂在正确位置,必须实现断电功能,其中年产21万吨以上的高瓦斯、突出矿井,应装备全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矿井应建立综合防尘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及各个生产环节必须实现湿式作业,消除煤尘堆积和煤尘飞扬。”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该政策2000年11月7日公布,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煤矿安全检察员管理制度;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察制度;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等。
 
(6)《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1月26日由国家煤监局公布,该通知明确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范围,包括:电气设备、通信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及仪器等。
 
(7)《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2001年11月30日由国家煤监局公布,该通知明确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范围,包括:电气设备、通信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及仪器等。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该政策2004年1月发布,文件指出: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扭转。文件决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9)《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2005年1月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监局)发布并实施,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
 
(10)《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该政策2005年6月发布,文件提出意见: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11)《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该政策2006年6月15日公布,该规定针对我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较多的情况,考虑到煤矿瓦斯既是能源资源,又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提出煤层气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煤矿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具体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12)《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政策2007年9月3日公布,提出“到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年抽采量达到50亿立方米以上,抽采率40%以上;瓦斯年利用量达到3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60%以上”的工作目标;“瓦斯先抽后采要纳入矿井设计和生产规划”。
 
(13)《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细则》
 
2009年5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该细则中“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中“(一)依托十大领域重点工程,振兴装备制造业生态环境和民生”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环境在线监测仪器仪表,食品、药品、煤矿瓦斯等安全检测设备”。
 
(1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2009年7月22日由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发布,通知明确要求煤矿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同时,要安排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15)《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2010年8月,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要求: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16)《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0年8月,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要求“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坚持可保必保、应抽尽抽,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优先开采保护层,把保护层开采作为区域防突首选措施,实现保护层连续开采和规模开采。同时,在矿井采掘设计和生产安排上,必须为瓦斯抽采提供充足时间和空间,将瓦斯抽采纳入矿井生产接续计划安排,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实现抽采达标,保证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落实防治责任;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联网”。
 
(1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于2011年10月16日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该文第三条规定:“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该文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该文第十六条规定:“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该文第二十二条将“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列为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的情况之一。
 
(19)《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于2010年7月22日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该文主要规定: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该文件中“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明确要求“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21)《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针对煤矿瓦斯治理提出“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继续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22)《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该政策2012年9月17日公布,要求“煤矿领域要重点推进瓦斯煤尘爆炸抑爆、高效瓦斯抽采装备、先进瓦斯监测技术等成果转化。重点推广瓦斯防突及高效抽采等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推广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等先进适用技术。”
 
(23)《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3年3月4日发布《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28号),要求“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在突出煤层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增设高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在工作面进风巷道增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风向传感器,在采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实现对采掘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道以及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的瓦斯及通风参数的有效监测。在各采掘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采区进风、一翼进风、总进风巷道安装高低浓度甲烷和风向传感器,以监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的瓦斯逆流情况;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软件,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自动报警系统,实现对突出事故及其发生时间、地点的自动判识和及时报警,以及瓦斯涌出量和波及范围自动预测;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技术,建立和完善煤与瓦斯突出监控预警系统,实现灾前突出危险性预警和灾时事故自动报警、应急管理等功能,逐步推广应用红外、激光等甲烷传感器。”
 
(24)《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9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要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支持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将保护层开采配套工程、井下瓦斯抽采工程纳入煤矿安全改造投资支持范围;鼓励规模化开发利用。统筹规划建设煤层气规模化开发区块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支持大型煤矿区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推进中小煤矿联合建设瓦斯集输管网。”
 
(25)《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0月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充实评估人员,落实评估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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