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按法定要求提取安全费用为煤矿安全监控行业提供了需求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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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监局在2004年和2005年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强制性规范和完善。
两份《通知》明确规定了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并要求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国家通过强制性规定,要求煤炭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这一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煤矿安全监控行业提供了需求支撑。
此外,政府推出一系列政策,加大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和财政补贴。从2001年开始,国家安排资金支持国有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在国家补贴资金的带动下,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大幅增加。截至2004年,国有煤矿安全资金投入总计113亿元,主要用于“一通三防”系统、设施和装备的更新改造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我国连续投入国债资金150亿元,带动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安全改造资金880亿元,中央财政投入27亿元“以奖代补”资金用于煤矿整顿关闭,治理了一大批事故隐患,进一步完善了煤矿“一通三防”等各大生产系统,推进了煤矿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提升了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投入近1200亿元用于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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