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欧盟对中国出口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关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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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光伏企业开展第一轮“双反”调查,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双反”税率终裁结果出炉,对中国出口美国的光伏电池和组件产品征收14.78%至15.97%的反补贴和18.32%至249.96%的反倾销税。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2年11月8日,欧盟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2013年8月6日,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告,94家中国光伏企业按照“价格承诺协议”可享受对欧盟出口硅片、电池、组件免征反倾销税。2013年12月2日,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光伏“双反”进行终裁,决定从12月6日起对未参与“价格承诺”的出口欧盟的中国光伏产品征收为期两年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税率为47.60%(非承诺的应诉企业)和67.90%(非应诉企业)。
2014年2月14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光伏企业开展第二轮“双反”调查,2014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我国光伏企业第二轮“双反”的终裁结果,分别征收天合光能和昱辉阳光/晶科能源26.71%和78.42%的反倾销税,分别征收其他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52.13%和165.04%的反倾销税;同时,分别征收天合光能和无锡尚德49.79%和27.64%的反补贴税,征收其他企业38.72%的反补贴税。
美国和欧盟作为我国光伏产品的重要出口市场,光伏产品的贸易争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国光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我国光伏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目前,我国光伏企业通过采取开拓新兴市场、海外建厂、投资下游电站等方式来应对欧美的“双反”制裁,同时国内和新兴市场的光伏产品需求快速增长,弱化了美国和欧盟“双反”制裁对中国光伏企业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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