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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广播电视设备行政法规情况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1-02 16:31:48】【打印】【关闭】
目前适用于本行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主要为: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5 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第八条界定的范围内包括“(二)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三)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五)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用于广电接入网的主要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须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方可进入市场。
本文地址:http://www.zwzyzx.com/show-269-1043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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