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机电产品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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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200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防科工局承继原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的职责,主要负责国防科技工业计划、政策、标准及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资格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民航总局根据适航规章(CCAR)及相关适航标准对民用航空机载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进行适航审定和适航监督。
(1)武器科研生产许可认证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2)军工质量体系认证
根据《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军工产品通用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产品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从事有关产品的科研生产需要通过相关主管机构的军工质量体系认证。
(3)保密资格认证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4)民用航空机载设备的适航审定
销售产品用于民用航空时,需要通过中国民航当局产品适航认证。产品可以是随飞机完成也可以单独申请产品适航认证。前者,仅限于配套机型使用有效,后者则可以适用于不同机型选用。适航审定和适航监督是针对单一产品的,用于民用航空的机载产品首先要接受依照相关适航标准进行的初始适航审定,并在研制设计、生产制造和试验使用维护全过程一直接受适航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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