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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互联网证券信息服务行业主要法规

来源:中为咨询网www.zwzyzx.com 【日期:2015-05-11 22:13:44】【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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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涉及行业的主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如下:
 
(1)主要行政法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对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和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方式进行了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于2011年10月13日颁布,2011年1月1日实施,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对软件企业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实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2)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于2009年4月10日起实施,对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生产、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大力支持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于2009年4月10日起实施,明确了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证券交易数据交换编解码协议》于2014年2月10日发布并实施。《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提供了市场参与者内部系统与市场参与者协议转换接口的连接标准以及市场参与者内部系统通过开放接口与证券交易所间连接标准。《证券交易数据交换编解码协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市场参与者系统之间使用金融信息交换协议或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时,证券交易数据交换的编解码协议,包括传输数据的编码、解码和会话传输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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